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在《大连某公司诉何某、苏州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487-003号案例)中阐释了侵害技术秘密之诉和专利权权属之诉的合并审理。

案件事实:原告认为,在何某被被告公司聘用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期间,何某作为第一发明人,被告作为专利申请人申报了涉案专利的申请。涉案专利系何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故请求确认原告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次确认何某、被告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

审判要点:

1.争议焦点:本案是否能同时主张两个独立的不同案由。

2.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法院判决: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考虑到本案中原告起诉涉及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专利权权属纠纷在主要事实上的高度重叠以及裁判结果上的相互牵连,具有密切关系,本案宜将上述两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予以审理。

主题词:#侵害技术秘密、#专利权权属、#合并审理

详细内容请见:《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487-003号案例:大连某公司诉何某、苏州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编论:Bandera

导论: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