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阐释了专利在先使用权成立要件的法律分析。法院判决如下:专利在先使用权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四个要件:使用引证专利的事实要件、用于生产经营的营利要件、在先使用的时间要件、技术或者设计来源的合法性要件。原有范围不是专利在先使用权的成立要件,但其在专利在先使用权制度中具有重要作用。如果说先用权制度属于专利权制度的但书范畴,那么原有范围则是专利权人与先用权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平衡器,对先用权人行使先用权行为的适度性具有评价功能。(刘某某诉重庆某家具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6-2-160-001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5) #专利在先使用权#无效宣告#适度性#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B
导论:陈科,LLB/L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