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判决,微信平台作为信息交流和分享的社交网络平台,已具备互联网营销推广平台的功能。相关用户在该平台发布销售信息,通过在好友间传播并被扩散至更大的范围,能够达到向不特定公众推广销售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目的。在该用户对允许朋友查看朋友圈的范围和时间未作出特别限定的情况下,相关信息处于公众随时能够获取的状态,该发布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20号案例:温岭市某家具有限公司诉台州某家具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公开、#微信、#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微信朋友圈公开的信息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典型案例全文:温岭市某家具有限公司诉台州某家具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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