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商标权撤销复审纠纷一案中判决,商标法中的使用应为商标性的使用,即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秉持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将商标附着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并投入到公开的商业流通领域中,使其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实现标识来源的作用。”文艺”等词语的描述性使用不能认定为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3-029-045号案例:杭州某电子商务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余某某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商标权、#真实有效使用、#商标性使用、#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