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行政纠纷一案中判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投诉举报人如果不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则其与行政机关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均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2-3-021-010号案例:兰某涛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行政诉讼、#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查处职责、#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