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执行纠纷一案中判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该规定仅限制人民法院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进行处分行为,但并不禁止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施。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委托评估,未改变案涉房屋的权属关系及实际状态,不属于执行处分行为。当事人以执行标的物正处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为由,主张不得对执行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评估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2-004号案例:山东某某公司与广东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复议案)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评估、#处分、#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不禁止非处分性执行措施

典型案例全文:山东某某公司与广东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复议案

案例原文全文: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胜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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