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阐释了发明申请临时保护使用费的确定。法院判决如下:在发明申请临时保护期内实施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虽然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该发明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人有权主张临时保护期的利益或损失。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所需支付的费用,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可以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型、实施发明的行为性质和情节以及查明的事实等,参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有关侵权赔偿的规定处理。(L某公司诉日本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60-048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4)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赔偿责任#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B
导论:陈科,LLB/LLM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L某公司诉日本某公司、北京某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