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行政纠纷一案中判决,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2-3-020-008号案例:胡某杰诉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行政赔偿、#举证责任、#赔偿数额转让、#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应当由被告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典型案例全文:胡某杰诉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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