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厘清了“有一定影响”视听作品名称认定要件和考量因素。法院判决如下:一、某文化公司、李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各自新浪微博首页的显著位置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以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影响;二、某文化公司、李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某海外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三、某文化公司、李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某海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20000元;四、驳回某海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某海外有限公司诉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488-012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3)#视听作品名称#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Jean, LL.B.
导论:陈科, LL.M./LL.B.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海外有限公司诉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