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判决,专利权利人的侵权警告未明确其所指向的具体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警告人因该警告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产品范围内,结合被警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确定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审理的具体产品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69-001号案例: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诉东莞某电子科技公司、广州某电子科技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专利、#侵权产品、#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侵权警告未明确所指向的具体产品时,法院可综合确定被警告侵权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