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阐释了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连接点。法院判决如下: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明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而言,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重合的。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诉某美国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9-2-176-004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销售地#管辖权#连接点#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连接点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环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诉某美国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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