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执行复议案件一案中阐释了财产处置行为已停止、且评估报告已经过期的,对评估异议的审查应当终结。法院判决如下:复议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执行法院对该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处置行为已停止。执行程序中对案涉资产进行评估的目的是为处置财产确定参考价,由于执行程序中的处置行为已经停止,且案涉资产评估报告已超过一年的有效期,即便在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重新进入处置程序也应重新确定参考价,继续审查评估问题没有实际意义,法院应终结对异议请求的审查。(某某公司与溧阳某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执行复议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2-013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财产处置#破产#评估#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财产处置行为已停止、且评估报告已经过期的,对评估异议的审查应当终结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某公司与溧阳某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执行复议案

案例原文全文:溧阳建新制铁有限公司、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等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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