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阐释了外国投资者受让具有义务教育办学内容的学校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法院判决如下: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普通高中教育机构属于限制外商投资项目,义务教育机构属于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受让义务教育机构的股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某公司诉李某晋、洪某馨、陈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0-2-269-002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禁止外商投资项目#义务教育机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外国投资者受让具有义务教育办学内容的学校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某公司诉李某晋、洪某馨、陈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李猛晋、洪韵馨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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