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判决,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经品种权人或者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并被许可重复使用以生产、繁殖另一品种繁殖材料,销售该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通常不构成侵权。品种权人无权对该销售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2-161-003号案例:安徽某水稻产业有限公司诉安徽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杂交水稻品种、#许可使用、#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经品种权人许可用以生产繁殖另一品种,销售另一品种繁殖材料通常不侵权,品种权人无权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