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阐释了审批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一)。法院判决如下: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确立的全面审批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即便是在合同尚未生效阶段,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报批义务的,也属于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接受法律的负面评价。(吉某公司诉河南某集团等外商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0-2-269-004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审批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一)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吉某公司诉河南某集团等外商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吉美投资有限公司、河南鹰城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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