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执行复议案件一案中阐释了确认到期债权的生效文书进入再审且裁定中止执行的,依据该生效文书所做限期履行通知书应当中止执行。法院判决如下: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已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执行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第三人予以否认该到期债权的,不予支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因在其他法院被提起再审而裁定中止执行的,执行法院所发通知书理应中止执行,但不应当因此而被撤销。(乙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2-014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到期债权#限期履行通知书#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确认到期债权的生效文书进入再审且裁定中止执行的,依据该生效文书所做限期履行通知书应当中止执行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乙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

案例原文全文:湛江龙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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