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再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阐释了根据保险的具体形式准确区分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法律关系。法院判决如下:对于保险法律关系属于共同保险还是再保险,我国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仅有银保监会制定的相关文件对共同保险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阐述和细化。某保险公司向另一保险公司出具“共保确认函”,但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之间无直接保险合同关系,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投保人明知且同意案涉货物由不同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的,应认定该保险形式不符合共同保险的特点。另一保险公司独自承保后,将部分风险责任转移给某保险公司承担,更符合我国保险法第28条关于再保险的规定。(南京某保险公司诉上海某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0-2-335-001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再保险合同#共同保险#民事法律关系认定#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根据保险的具体形式准确区分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法律关系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南京某保险公司诉上海某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再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进一步咨询:请点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