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纠纷一案中判决,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时,现有设计物证上的铭牌所载明的“出厂日期”,通常不能直接认定为“销售公开日期”或者“使用公开日期”。(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022号案例:高唐县某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福建某股份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外观设计专利、#现有设计、#为公众所知、#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缺乏其他证据时,现有设计物的出厂日期通常不能直接认定为公开日期

典型案例全文:高唐县某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福建某股份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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