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合同纠纷一案中阐释了资源储量并非采矿权价值评估的唯一依据。法院判决如下:采矿权价值评估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受限于现有勘查技术,某一个时间点报告的资源储量并不一定精准反映矿产资源的客观真实情况。资源储量虽然是采矿权价值评估的基础,但并非评估的唯一依据。矿产品销售价格、生产经营成本等多种因素的变动甚至评估方法的不同均会对采矿权价值产生影响。即便煤矿转让后进一步核实的资源储量有所减少,也不必然得出采矿权价值降低、转让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资产的结论。如非恶意,一般对于扣减转让价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唐山某矿业有限公司诉某集团公司、开滦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1-2-483-001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合同纠纷#资源储量#采矿权价值评估#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唐山某矿业有限公司诉某集团公司、开滦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