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中阐释了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法院判决如下:基于在竞争主体、服务对象和内容、佣金收取方式、行业规范要求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无论从需求替代还是从供给替代的角度分析,对于存量住房买卖经纪服务相关市场而言,存量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存量非住房买卖经纪服务、新建住房买卖经纪服务、存量房买卖自行成交等,一般对其不构成紧密替代。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根据被诉垄断行为发生时经营者一定时期内的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生产能力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中所占的比例确定。就中介服务市场而言,经营者实际撮合交易的数量,及其所掌握的潜在交易者信息,一般是评价其市场力量的恰当指标。经营者本身的机构规模、雇员数量等仅仅能够反映其服务规模,可以作为经营者财力和技术条件等的考量指标,但原则上不宜直接作为市场份额的评价指标。(王某诉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1-2-483-001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存量住房#买卖经纪服务#相关市场#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王某诉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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