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发明专利复审纠纷一案中判决,判断药物化合物中两个基团之间的替换是否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通常可以考虑生物电子等排原理。但对于非经典生物电子等排体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进行特定的基团替换,通常需要能够证明该类药物构效关系的现有技术作为证据支持,不能任意扩大生物电子等排体概念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3-3-024-018号案例:某遗传技术公司、某斯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创造性、#生物电子等排、#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对于非经典的基团替换,须有现有技术证明这种替换是常规且可预期的,否则具备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