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判决,债权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17-5-202-067号案例:某强公司与某茂公司、某利公司、陈某堂、张某执行复议案) #执行复议、#债权转让、#规避执行、#律师短讯

编论:Vera,LLB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债权转让若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规避执行,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不宜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

典型案例全文:某强公司与某茂公司、某利公司、陈某堂、张某执行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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