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合同纠纷一案中阐释了管辖争议中履行地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合同履行地的认定(二)。法院判决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所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当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3-2-483-001号案例,发布时间:2024.02.22) #劳务派遣合同#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争议标的#法#律师#律师短讯

编论:Bandera, LLM

导论:陈科,LLM

案例简讯:管辖争议中履行地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合同履行地的认定(二)

典型案例全文:人民法院案例库: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案例原文全文:航电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海盖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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