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婚内财产是夫妻两人共同拥有的,假如离婚财产就需要平分。离婚时,双方能够达成协议的可以自行分配处理,如果协议不成,通过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将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这里所提的“财产具体情况”分配,就是今天咱们要讨论的话题。
Clearway Law 发现,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产在离婚分割时越来越复杂。比如说,有的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另一方既没有出钱付首付也没有还过贷款;也有的是一方出首付,另一方负责还贷款;还有的是一方不仅出钱买房,也负责还贷,房产登记仅有出钱者的名字,另一方则没有登记。针对这些不同的情况,法院的判决都会有所不同。
离婚房产该如何分割?
上面提过离婚时财产分割将依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以下是离婚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1)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的,不参与分割;
(2)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以共同财产分割;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共同财产。
离婚后千万豪宅男方只分得1%
下面,就来看看一个千万房产男方只分得1%的案例。
2016年,赵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彼此相处愉快,半年后决定结婚。李女士的收入较高,名下也有自己的房产,而赵先生收入一般。两人婚后决定购买一套共同居住的婚房,于是李女士将自己婚前所有的房屋出售,用来支付千万豪宅的首付,二人婚后一直居住在这套房产里。
房产是李女士出资购买的,赵先生为表明自己对李女士的感情,自愿表示“所有权归李女士所有,自己只挂个名字”。将该房产进行登记的时候,赵先生书写了一份书面声明,表明房产为李女士一人所有,自己自愿放弃所有权。两人经过协商后,该房产最终登记为李女士、赵先生按份共有,李女士占比99%,赵先生占比1%。
可两年后,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矛盾不断升级。2018年6月,两人正式分居。2020年8月,李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2021年7月,李女士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确认婚后购买的房产归自己所有。但赵先生不同意,他认为房产既是婚后购买,在房产登记上也有自己的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时出具具结书办理登记都是为了维护夫妻感情所为,不能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
离婚诉讼以及房产分割
法院认为,小赵和李女士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感情未得到改善,李女士再次提起诉讼离婚,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此外,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权属已经登记且未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物权归属应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内容为准。李女士和小赵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并自愿将房屋登记为99%与1%的按份共有,意味着双方就房产的共有比例这一法律事实已达成合意,并得到了行政机关的确认。且二人签订了书面具结书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意思表示真实,构成夫妻财产协议。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确认房产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需按照房屋现值向小赵支付1%的房屋折价款。
不动产登记即拥有法律效力
物权登记与我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比如我们买房买车后,需要到相关机构办理过户登记。只有登记后,才能享有该物的所有权。
不动产一旦登记,就拥有效力,也即法律认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案例中的夫妻二人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已经对份额作出明确约定,并且二人签订了财产书面具结书,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鉴于物权公示的权威性,房产分割时应遵循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具有效力
领结婚证后买的房子,房产证写两人名字,没注明各自份额的,属“共同共有”,也就是说两个共有人的权利是相等的。但如果是“按份共有”,那么就要按房产证规定的各自所占的比例拥有产权。
上述案例中,赵先生表示自己当时签署放弃房产所有权的书面声明是维系情感需要,这点无法证明其在签署财产和登记时有意思表示瑕疵,此外,双方在房产登记时的约定以及分配非常明确,可见双方就房产比例分配这一法律事实及相应的法律关系已达成共识,并得到行政机关的确认,这也就是为什么赵先生最终只能分配到1%的房产份额。
有关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的任何问题,都可以向Clearway Law咨询。这是一家中立的法律咨询平台,可以帮助您找到最专业的婚姻法律师,帮助您处理复杂的离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