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已经有明确的规定,离婚有冷静期,但有不少人认为,结婚也应该有冷静期。所谓的离婚冷静期,指的是夫妻双方申请离婚的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是为了减少夫妻双方因冲动而离婚,但说到冲动,一些人表示离婚是对双方关系真的感到失望,而结婚很大部分原因才是来自于一时冲动。
因为年龄、感情、甚至气氛,是不少人选择闪婚的理由。先不说闪婚有什么优劣点,不论是否因冲动而结婚,其实关键还是在双方的了解程度。对方的家庭环境、个人的健康与财务状况,这些往往决定婚姻的质量以及关系的长久。所谓结婚冷静期,倡议者提出婚前知情权,例如在婚检方面,有一个婚姻登记异议期,在婚姻登记生效前让双方知晓对方的健康状况。
为什么知晓对方的健康状况如此重要呢?
《民法典》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另一半,另一半有权请求撤销婚姻,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对对方的身体健康情况不甚了解,有一方刻意隐瞒病史,或是婚姻存续期间仍患有重大疾病,不知情一方则因为信息不对称,不仅影响了婚姻自主选择权以及知情权,更会影响婚后的生活。由于存在欺瞒,不知情一方可以选择保持婚姻关系,但法律赋予不知情者撤销婚姻的权利。
当前,婚检并不是强制性的要求,但越来越多年轻人选择进行了解对方的健康状况,为了提升婚后质量以及保护下一代的健康。2021年,百合佳缘发布的婚恋观报告《单身男女结婚那点事》显示,过半数的80后及90后男性会主动做婚检,四成的80后女性会做婚检,但在90后女性当中,这一比例高达81%。
(来源:百合佳缘发布的婚恋观报告《单身男女结婚那点事》)
什么属于重大疾病?
《民法典》虽然指出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关系,但并没有给出什么属于重大疾病。这是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学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有所变化,重大疾病并没有在《民法典》里给出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案例中,司法机关会依照《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等有关法规做出裁决。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以及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再补充了一类“与婚育有关的疾病”。这四类疾病通常被视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严重遗传性疾病存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以及遗传给下一代的风险,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
- 指定传染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 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 婚育有关的疾病包括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
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是否就不能结婚?
上述说到,《婚姻法》中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虽然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被认定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婚前如实告知,或在婚前医学检查中知晓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进行有效的避孕不生育,仍然可以结婚:
也就是说,婚前如实告知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就不属于故意隐瞒病情,也就不存在撤销婚姻。此外,如果患病一方自己不清楚是否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另一方也没有权利请求撤销婚姻。这里就体现出进行婚检的优势,如果进行婚检就可以得到相关知情权,双方尽早对婚育问题以及是否维持婚姻进行协商。
如果遇到患病一方自己也不清楚是否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另一方不能请求撤销婚姻,但可以寻求离婚的途径。
撤销婚姻与离婚有什么区别?
《民法典》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
撤销婚姻的意思是从来没有结过婚,也就不存在婚姻内的权利和义务,而是同居关系,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协商处理,如果通过法院解决将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如果受到重大疾病的隐瞒,被隐瞒一方有权主张对所承受的损害进行赔偿。这就与离婚不同,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的财产需要均分。
Clearway Law 提醒大家,在实际的案例中,对重大疾病的裁决会依具体情况而定,这方面应该咨询律师,就个案给出明确的指导,如果不属于重大疾病,则不适用于撤销离婚的法例,而可能走离婚的途径,婚内财产需要均分。因此,建议若有疑问可以在 Clearway Law 的网站上留言,专业律师将给予一对一的咨询以及解答。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的相关案例
自《民法典》推行以来,已有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的典型案例。来看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所审理的相关案件:
张先生和李女士经网恋相识随后登记结婚。婚后,张先生无意发现妻子一直服用药物,才知道妻子李女士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靠服用药物来控制病情。张先生不满妻子的隐瞒,请求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而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相关条例,法院认为李女士若知晓患有重大疾病,有责任在婚前告知张先生,由于李女士未履行该义务,这就影响到张先生的知情权以及婚姻自由选择权,因此,法院支持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
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此条规不是绝对的,实际案例中也有一方故意隐瞒重大疾病,法院考虑到患病者不愿离婚,且身有重疾,需要照顾和支持,最终以夫妻感情未破裂,或是离婚理由不充分,驳回请求。在这种情况下,于情理之上,夫妻若能相互坚守共渡难关,也是婚姻的真谛。若夫妻双方确实存在感情破裂无法挽回,在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两人分居满一年,期间不再履行任何夫妻义务,一方再次提起法律诉讼,则有可能被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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