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有多绝望才会选择跳楼?家长有多愤怒才会选择实名举报学校?怒火不能压住理智,校园欺凌值得整个社会共同探讨。

上海闵行区莘城学校校园欺凌事件

15岁童星不堪欺凌跳楼!

(来源:微博,搜狐新闻)

最近,“童星邵一卜疑遭校园欺凌跳楼”事件登上热搜,死里逃生后的邵一卜却还被同学议论“她竟然没有‘毁容’”。针对该事件,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已成立工作组,并敦促学校依法依规开展调查。

15岁的童星邵一卜曾出演过《追梦少年》《筑梦情缘》《银河补习班》等多部影视作品,同时她也是上海市闵行区莘城学校九年级三班的学生。

据邵一卜妈妈尤女士称,邵一卜(小名萝卜)在校期间成绩优异受到同学嫉妒,长期遭受孤立及恶意诽谤,精神备受打击。虽然一些同学承认错误并写下道歉信,但对女儿的伤害行为却没有停止。绝望的萝卜不堪欺辱,在2021年在11月7日早晨从6楼窗台跳下,好在幸运生还,在2022年2月底出院,现已返校积极准备中考。

尤女士表示,自己曾多次到校协商女儿遭受欺凌的问题,但学校没有给予重视反复推卸责任。自6月中旬以来,尤女士在微博上屡发长文,讲述女儿遭受校园欺凌,实名举报13名学生要求欺凌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并向该校相关领导及老师追求法律责任。

什么是校园欺凌?

15岁童星不堪欺凌跳楼!

(来源:央视网)

校园欺凌包含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发生的攻击性行为,利用言语、肢体、网络等手段蓄意或恶意欺压、侮辱他人,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

一些常见的直接欺凌包括身体上的直接攻击行为,或抢夺和破坏物品等身体动作行为,同时也包括直接的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外号等言语行为。

除此之外,一些较为隐蔽的方式,例如传播谣言以及孤立等社交关系欺凌,以及带有歧视性的短讯文章等网络欺凌。像邵一卜校园欺凌事件中,同学以她为原型创作小说,内容带有恶意中伤和歧视性的言论。

校园欺凌最可怕之处在于它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而且孩子通常因为各种原因选择沉默。根据调查显示,学生在首次遭受欺凌后向父母或老师反映的比率远远低于藏在心里。在成年人难以察觉的角落,很多孩子的伤口在进一步恶化。

家长和学校对校园欺凌问题的重视程度也有待提高。一些被认为的“打打闹闹”或者是“偶发的冲突”,可能并非小事。家长或学校的不作为可能促成暴力升级或者冲突恶化。

校园欺凌怎么办?

大多数校园欺凌都是发生在学校最隐蔽的角落,甚至以间接行为为主,有些冲突会升级成显性欺凌,这时才被家长或老师发现。一般来说,除非构成轻伤,报警之后才会立案调查,大多情况下都是校园自己解决,因为涉事双方都是未成年人,都受到法律保护,难以进行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多以老师的训诫为主。

除了报警处理,另一个办法就是追究法律责任。《民法典》保障每个人都拥有人格权,家长若发现孩子遭遇欺凌,应该承担起监护职责并帮助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15岁童星不堪欺凌跳楼!

不适用诉讼时效指的是什么呢?一般来说,侵权诉讼的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知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但人格权不同,若受到侵害,受害人提起诉讼没有时效的限制,随时都可以提出。一些遭受过校园欺凌的未成年人,若成年后仍受到过往经历的负面影响,并能提出被侵害的证据,仍可以向侵权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以及要求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怎么预防及处理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事件不仅仅牵涉到学生,其中还关联到学校、老师、家长的角色,《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上述三者应尽的职责。

作为家长,不能放任、唆使未成年人欺凌他人,应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对于学校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15岁童星不堪欺凌跳楼!

法律如此规定,学校能否做到校园欺凌的防治、制止、疏导以及通报一直都是争议之处。问题出在教师的惩戒权不断萎缩,校园的处罚机制也不健全,在家长、校方、教育部门多方面的压力下,老师很容易为此背锅,只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2022年5月1日起,《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小学应当配备至少1名的法治副校长,由公检法干部担任,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实施教育惩戒等多项职责,预防及减少校园欺凌事件。

2021年3月1日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正式推行,明确指出一旦发现欺凌行为,学校和教师可以实施教育惩戒,若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校园欺凌事件如何申诉赔偿

以邵一卜的情况来说,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邵一卜的监护人有权就以下几点提出申诉:

1. 根据《办法》第十条,“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向侵权人(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追究法律责任。《办法》第二十八条指出,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若未履行相应职责,需承担法律责任。《办法》第二十六条指出,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

3. 根据《办法》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人们常说成年人的世界没有容易二字,殊不知未成年人的世界也并非一如既往的海阔天空。因为害怕家长责怪、内心自卑、同学的嘲笑,受欺凌者将苦水下咽,这些伤害可能永远也无法愈合。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联系 Clearway Law ,我们将为您匹配最适合您的律师,用法律维护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