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生命走到终点,挥手和世界告别,你留给人世的除了回忆,还有实实在在的遗产。
遗产将被如何继承?分配?安排呢?
先从近日热议一起案件说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无遗嘱房产继承案。男子杨某某去世后,留下了一套还没还完贷款的商品房。但杨某某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去世,杨某某本身无兄弟姐妹,也未婚,并无子女。也就是说,杨某某并没有法定的遗产继承人。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调查后判决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什么是遗产管理人?哪些人才能继承遗产?是否有先后顺序?哪些财产能被继承?遇上遗产纠纷怎么办?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本期Clearway Law以法律条文、具体案例详细解读遗产继承的规定。
本文内容包括:
- 哪些财产能被继承?
- 遗嘱继承
- 法定继承
- 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 代位继承
- 同一顺序继承人如何分配遗产?
- 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
- 遗产管理人是什么?
- 主要的继承纠纷有哪些?
- 我是继承人?如何认定?
- 同一顺序继承人争夺财产如何判?
- 放弃遗产后,能否后悔?
- 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 遗嘱能否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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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能被继承?
在讨论遗产继承的细节之前,先要明确一件事——哪些财产才属于个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个人合法财产例如生前的存款、收入、房产、家具、车、生活用品等等合法财产。
简单来说,遗产必须属于个人财产,同时是合法财产。
同时,《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遗产的继承或处理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遗嘱继承
即被继承人在生前已经立好遗嘱,而遗嘱中的继承人便可根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中继承遗产的可能是一人或者多人。若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写明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该组织、个人也有权获得遗产。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也就是说,在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遗产的处理会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而法定继承人一般不止一位,也有先后继承顺序,当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便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上文提到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而父母则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当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
《民法典》中还明确了代位继承的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值得明确的是,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下称《继承编的解释(一)》)写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且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同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继承编的解释(一)》还提到,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除了以上几种继承人以外,《民法典》还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同一顺序继承人如何分配遗产?
继承人可以对遗产自行进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而言,同一顺序继承人分得遗产的份额是均等的,若继承人经商量后自行决定了分配方式,也可以不均等。
但法律也对某些有特殊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
生活困难可予以照顾
首先,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尽主要扶养义务可多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并非是永不丧失的,《民法典》 规定了法定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这包括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第3项至第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如果继承人涉嫌的是首两个行为,那么他将面临的是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就算继承人最后得到了被继承人的宽恕,且有悔改表现,也不能拥有继承权。
假设李阿姨有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女儿和李阿姨共同生活,照顾李阿姨的生活起居,并负担日常生活、医疗的开销;而儿子则和李阿姨分开居住,平时也很少和李阿姨联系,对李阿姨丝毫不关心。
李阿姨年龄越来越大了,有次说起想将财产留给女儿,儿子也听说了这件事,感到非常不满。于是儿子来到李阿姨家中,以责骂、恐吓的方式要求李阿姨把财产留给自己,还要求其白纸黑字立下遗嘱。
事件发展至此,儿子能否有继承权呢?
情况一、如果儿子最终能认清楚自己的错误,有悔改表现,同时得到了李阿姨的原谅,则他仍有继承权。继承财产的份额,按照李阿姨自愿订立的遗嘱,或法定继承程序决定。
情况二、儿子不知悔改。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李阿姨写下了遗嘱指明将遗产留给儿子,儿子也无法得到遗产。因为遗嘱必须是被继承人自愿订立的,否则无效;同时,以胁迫方式要求母亲订下遗嘱,没有悔改表现的,也将丧失继承权。
遗产管理人是什么?
遗产管理的意思,是在遗产继承开始后和交付之前,按法律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管理、清点、处置。
在被继承人有订立遗嘱的情况下,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也是文章开头提及的案件中,民政局成为杨某某遗产管理人的法律依据。
遗产管理人可由继承人自行商量决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具体责任有哪些?
遗产管理人要做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主要的继承纠纷有哪些?
上文说明了继承遗产的主要原则,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有哪些常见的继承纠纷呢?这通常包括继承人身份认定的纠纷、遗产分割比例认定纠纷,以及有关放弃遗产后又反悔的纠纷。
我是继承人?如何认定?
第一顺序继承人主要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当中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亲生子女一般较容易认定,但在法律实践中,“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认定则比较复杂。
天津市公证协会发布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公证的分析》,当中提及,“有扶养关系”中的扶养,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以及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两种方式。而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扶养关系,是继续两者之间有扶养的事实行为而产生的。
在法律实践中,如何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呢?一般而言,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有生活上的照料、承担了主要日常费用,例如生活费、学费、医疗费等,可被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行为。
同理,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行为,法院主要会考虑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经济上的赡养、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支持,这可包括共同生活,在继父母需要医疗照顾时,提供相应费用或照料等。
案件解读:代位继承如何认定
对于继承人的认定,还有另外一种更复杂的情况——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及第二顺序继承人。这种情况一般涉及代位继承,同时需要考虑被继承人是否有被其他人照料、扶养。
天津法院网发布过这样一起案例。
被继承人是崔某一,崔某一死亡时,并无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崔某是崔某一的堂侄,在崔某一生前对他有较多的照料;崔某一还有一名外甥常某,也就是其亲姐姐的儿子。
由于崔某一生前并没有订立遗嘱,崔某和常某因而有了遗产继承纠纷。崔某和常某曾经就崔某一的房产签订过协议,约定崔某享有该房产45%的份额。但其后,两人因继承问题产生争执,崔某将常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产由自己受遗赠所有。
这里指的明确的有两点,第一,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能否将遗产认定为遗赠;第二,崔某和常某是否为法定继承人。
经一审法院调查认为,崔某一并未订立遗嘱,因此崔某的“遗赠”说法并不成立。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的安排会进入法定继承程序。
首先,常某是否能认定为继承人?常某的母亲即崔某一的姐姐,她是崔某一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常某的母亲早于崔某一去世,因此其子女,也就是常某能进行代位继承。常某是崔某一的法定继承人。
崔某是否为崔某一的法定继承人?由于崔某是崔某一的堂侄,从法律法规上而言,并非继承人。但崔某在崔某一生前尽了扶养义务,因此按《民法典》规定,应当分得适当份额的遗产。
法院最终认定,崔某和常某曾就房产的份额安排签订过协议,判决两人按该协议约定分配房产,即崔某继承45%的份额,常某继承55%的份额。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法院不仅会考虑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也会综合考虑非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照料行为,还会考虑继承人和他人签订的协议。
同一顺序继承人争夺财产如何判?
同一顺序继承人都有继承遗产的权力,但获得遗产份额的多少和对被继承人生前的扶养行为有关。继承人之间有时也难以发生纠纷,甚至争夺财产。
在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遗产会按哪些情况分配呢?
案件解读:原告主张遗产全归自己所有 最终如何分配?
我们可以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裁判的一起案件中,解读继子女的继承权是如何认定的,以及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是如何分配财产的。
案件原告谢某1是被继承人何某某的继子,被告谢某2是何某某的亲生儿子,被告谢某3是何某某的继女。何某某于2008年因交通意外去世,且未有留下遗嘱。事情到了2020年,根据规定,何某某可以领取住房补贴共73938元,但这笔钱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被转到了谢某2的户口中。因此作为继承人的原告谢某1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何某某名下的住房补贴全归自己所有。
原告谢某1称,自己是何某某的继子,有权主张相应的份额。
被告谢某2称,原告谢某1并未对何某某尽到赡养义务,在何某某住院期间,谢某1也从未管过。因此按法律规定,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被告谢某3则称,如果她有应得的份额,会自愿将该份额给谢某2。
经过法院查明,被继承人何某某和谢某某是夫妻关系,而谢某某和何某某的母亲已经去世。而何某某还有何某超、何某常两兄弟。
谢某某生前和谢某1共同生活,期间,谢某2按月支付赡养费,谢某3也有尽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何某某的遗产继承应当这样安排。
第一,涉案的遗产是住房补贴,该住房补贴是谢某某和何某某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归夫妻所有,也就是说73938元的一半份额即36969元,归谢某某所有。
而另一半份额则属于何某某的遗产,由配偶谢某某、何某某的母亲,及子女谢某1、谢某2、谢某3继承。但何某某的母亲已过世,因此可由何某超、何某常代位继承。
谢某某去世后,该36969元属谢某某的遗产,由其子女谢某1、谢某2、谢某3继承。
案件调查过程中,何某超、何某常、谢某3均表示自愿将自己的份额交给谢某2继承。经过法院核算,谢某1继承22181.4元,谢某2继承51756.6元
从该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几大重点。
第一、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亲生子女一样,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有继承权。
第二、遗产若属于夫妻婚姻期间所得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需按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分割,再进行继承程序。
第三、一般而言,同一顺序继承人可继承的遗产是均等的,但最终能分得遗产的多少,也和其所尽的扶养义务有关,扶养较多的,可多分,扶养较少的,可以不分或少分。
放弃遗产后,能否后悔?
假如继承人决定放弃遗产的继承权,事后又后悔了,是否能够重新取得继承权呢?
首先,要明确怎样才算放弃继承。《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也就是说在遗产处理之前,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若在遗产分割完毕后表示放弃的,那么继承人所放弃的便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的所有权。
如果之后后悔想要重新取得继承权,还要分两种情况:
如果继承人反悔时遗产还未处理完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具体理由,决定是否让其重新获得继承权。如果继承人反悔时,遗产已经处理完毕,则无法重新获得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规定,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案例解读:房产过户后 反悔放弃继承权
北京怀柔区司法局发布过这样一起案例。张某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该房产由张某和姐姐共同继承。张某的姐姐决定把房子留给张某,还做了放弃继承的公证,而张某也将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但之后,房子即将被拆迁,张某能获得一笔拆迁款。此时姐姐反悔,称自己是该房产的法定继承人,要求按法定继承程序,和张某分割拆迁款。
此案中,张某的姐姐并不能重新获得继承权,也就是不能和张某分割拆迁款。
首先,在遗产处理前,张某姐姐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张某姐姐反悔时,房产已经过户到张某名下,即遗产已经被处理完毕,因此此时反悔的,法院不予承认。
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为了在生前安排好死后的遗产分配,可以订立遗嘱。而为了使遗嘱有效,并能妥善地被执行,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需符合以下规则。
遗嘱可采用书写、打印、或以录音录像形式
形式上,遗嘱可以自己撰写、找人代写、打印、或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
《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而在危急情况下,也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值得留意的是,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例如小孩、或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人,也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遗嘱应明确遗产状况、继承人信息
在内容上,遗嘱应包括立遗嘱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情况,例如有哪些家庭成员、继承人等;在遗产上,可明确写下财产状况,包括财产名称、数量、涉及金额、所在地等等;在继承人上,应明确写下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身份信息。
而《民法典》也有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能否撤回?
遗嘱人订立遗嘱后,若对遗嘱内容反悔,希望变更又是否可以呢?可以!
《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同时,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和社会生死观念的改变,人们对遗产的处理往往有了更清晰的规划。而《民法典》也对继承权和遗嘱等作出了新规。
例如在立遗嘱方面,《民法典》新增了以录音录像立遗嘱和打印立遗嘱的方式。这方便了不便书写,或文化水平不高的老年人,让他们更容易立下遗嘱。
在继承人的范围上,《民法典》也将被继承人的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纳入了继承人的行列。现在的年轻人生孩子的欲望减少,家庭人口也在减少,《民法典》的这一新规也算是紧贴社会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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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MjlkMWVmZTAxNzI5ZDUwYjVjNTAwYmY%3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2091.html
拍案·民法“典”亮生活|“无嘱”遗产谁来管?这些案例值得关注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34429065499054080&wfr=spider&for=pc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继承权公证的分析
http://www.tjgz.org.cn/system/2019/08/21/014335827.shtml
崔某诉常某遗赠纠纷案
http://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1/id/6366288.shtml
谢某1与谢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https://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00000000000000000000100945108118
放弃继承权后可以反悔吗? ——律师“以案释法”之婚姻家庭继承篇
http://www.bjhr.gov.cn/zt/qwpf/yasf/202106/t20210625_24213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