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就像“升级打怪”,从找中介到看房再到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攻克一关又一关。

2019年,根据房天下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80.85%的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都遇到过糟心事。换句话说,只有不到20%的购房者是“幸运儿”,顺利完成买房大事。

买房糟心事

对大部分人来说,买房就是终身大事。奋斗了一辈子,甚至集合了全家人的积蓄,就为了能够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正是因为买房是个如此重大的决定,大家第一反应,就会是找个“有经验”、“靠谱”的中间人,例如房产销售或是中介。

本来想着让自己的买方之路可以顺顺利利,同时又有一定的保障,却没想到中间人未尽到自己的义务,导使自己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蒙受损失。如果遇到这类情况,咱们可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Clearway Law 本文就教您依法处理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买房过程中遇到最可气的一件事是……

最可气的是遇到笑面虎销售!我舅舅就遇到过一个,没交诚意金前客气得很,一旦套牢你了,就来想各种各样的隐形办法来赚外快。请大家准备买房(包括买二手房)的伙伴们一定要注意多留心眼!

我舅舅说,买房时那个销售推荐了一个“二哥”,说是可以帮助处理贷款买房的审批。销售说额外收几千块钱,都是给二哥的,资质不够,花点钱就能办好。

首付的钱都出了,贷款要是拖着办不下来,谁能受得了。所以,我舅舅就顺从销售的意思,给了几千块钱。这种灰色地带的事,没经历过的人哪知道!也没有收据,没有个正经说法。过了几天,去售楼部找销售,问贷款审批的事,他们就踢皮球来忽悠。

后来才发现,不止我舅舅一家是这样的,就因为大家都想着“买个保障”,结果让那些笑面虎销售越来越猖狂。

咱们找销售,找中介,不就是为了得到更好的服务,找到更好的房子吗?没成想却被中间人给忽悠了。几千块还是小事,更糟心的事是买方合同都签好了,房子却“不翼而飞”了。

房产合同都签了,房子却拿不到手?

厦门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买房糟心事。王先生想买个学区房,让好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于是,他在网上搜索,找到了心仪的小区,正好有挂牌出售的房屋。王先生立马联系了安家中介公司。

买房糟心事

虽然房子有点旧,但经中介人介绍,附近生活方便,而且小区管理不错,价格也是自己可以接受的,王先生还是决定买下这套房子。

签合同当天,卖家委托了自己的弟弟来签字。王先生心中也有疑惑,卖家弟弟也不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有权签字吗?中介解释道,卖家全权委托他弟弟来处理这套房产的买卖事宜,一切放心。

基于对中介公司的信任,王先生就和卖家弟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王先生需要支付定金10万元,以及中介费3万元。

整整过了一个月,卖家都没有办理房产转移手续,王先生就打电话询问情况,结果卖家说自己并没有委托弟弟卖房,也没有提供相关的委托书给房产中介。更可气的是,王先生这才得知,卖家实际上已经把房子出售给他人。

这事放在谁身上不糟心。王先生说,自己签合同的时反复向终结确认所欠合同的效力,房产中介也再三保证房产权属、卖房委托书没有问题。签好这份房产买卖合同之后,王先生还把自己原有的房子卖了,准备支付剩下的房款。最后,学区房买不到,自己的房子还卖掉了,一来一回损失巨大,王先生选择起诉这家中介公司。

法院这样判:未尽审慎职责应退还中介费

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安家中介公司应注重审查核实买卖双方身份、房屋权属、委托代理等材料的真实性,并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安家中介公司在明知卖家弟弟并非房屋产权人情况下,仅凭其本人自称有代理权就居间介绍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未尽到作为专业房地产中介应有的审慎义务。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要求中介返还3万元中介费的诉求,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以支持。

案例说法:房产买卖合同中的中介责任及中介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

买房糟心事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四条规定:

买房糟心事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遇上不靠谱的中间人,不仅枉费了消费者的信任,也有可能造成无谓的财产损失。而 Clearway Law 是一家中立的法律平台,我们的专业型体现在个案的法律咨询,以及帮助客户找到最符合要求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