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苏南通如东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丈夫多年前因交通事故受伤成了植物人,多年以来,妻子在外拼搏养家糊口,但丈夫的情况并没有好转,妻子身心俱惫于是有了离婚的念头。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最终应予准许。
夫妻一方若无法自理,另一方是否能提出离婚呢?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呢?这期Clearway Law和你解读热点新闻背后的法律知识。
丈夫植物人 妻子想离婚 法院怎么判?
事情还要从2015年开始讲起,主人公曹雨和叶凡结婚后育有一子,但到了2018年,这个家庭的命运发生了改变——丈夫曹雨遭遇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万幸的是保住了性命,但不幸的是成为了植物人。
事故发生后,一家人为曹雨耗尽了家庭积蓄,公婆负责在家中照顾瘫痪的丈夫和还在上学的孙子,妻子叶凡则负责外出打工养家糊口。
转眼间几年过去了,丈夫曹雨的身体状况依然没有好转,妻子叶凡也渐渐觉得身心疲惫,最终,她产生了离婚的想法。听到了叶凡的想法,公婆也表示理解,他们也不忍心看着叶凡就这样过一辈子。
但曹雨是植物人状态,无法出庭,法院将如何审理这桩离婚案呢?
由于曹雨无法出庭,曹雨的父母代他出庭,他们并不反对叶凡的离婚请求,但也表示不忍心代没有意识的儿子做出决定,因此希望由法院依法判决。
而叶凡则表示,自己离婚后愿意每个月给丈夫扶助费,儿子可由爷爷奶奶照顾,抚养费则由自己承担。
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曹雨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夫妻双方无法交流,夫妻生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实际上已破裂,因此准许两人离婚。
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则应当准予离婚。
而在该其案件中,丈夫处于植物人状态,因此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因此,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曹雨的父母意愿做出裁决。
一方有难 感情破裂可离婚
在传统观念中, 夫妻应当有难同当,但当另一半生了重病想离婚,有时候也是人之常情,法院对于这类离婚案件一般会如何判决,在判决中一般会有哪些特殊的考虑呢?
首先,法院准予离婚的最主要考虑因素,是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在一方重病的情况下,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也会准予离婚。
但当这类离婚案和一般的离婚案有什么区别呢?
一般情况下,一方患有重病,其工作和收入来源也很可能大受影响,在这时候离婚无疑是雪上加霜。在中国的婚姻法律制度中有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即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也会考虑当事人的身体状况、离婚后是否能有收入来源等。这一制度在于保障离婚时处于经济生活弱势的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
也就是说,在离婚财产分配时,一方生活困难也是法院的考虑因素,法院也会因此对有困难的一方做出适当的倾斜。
离婚提供经济帮助 有3大重点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也有3个重点。首先,要求对方帮助的一方,在生活中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其中便包括重病没有自理能力,缺乏经济来源同时存款也难以支撑日常开支。
第二、另一方确实有提供帮助的能力,这包括在经济上有负担的能力,能够给予对方经济帮助。
第三、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是发生在离婚时。例如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但其中一方不幸因为交通意外而重病无法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导致生活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并没有提供经济帮助的义务。
妻子患尿毒症 丈夫离婚需支付生活帮助费
最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陈某与王某原本是夫妻,但妻子陈某不幸患上了尿毒症。妻子患病后,丈夫王某和陈某的父母负担起了她的治疗费用。但在手术后,陈某仍然需要长时间的药物治疗,夫妻的感情也渐渐变得不一样了,两人开始分居。其后,王某曾经两次提出离婚,但未有得到法院支持,直到第3次,法院认为两人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才准许两人离婚。
在两人离婚时,妻子陈某仍然患有尿毒症,需要负担高昂的治疗费,生活困难,而王某也有帮助的能力,因此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王某支付陈某生活帮助费10万元。
从以上案件来看,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有能力的一方给予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一方经济补助。
而在实际判决过程中,法院是如何界定“生活困难”的呢?一般而言,是指靠个人财产和分得共同财产之后,仍然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因为疾病、年老等情况,没有劳动能力,同时也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情况,都属于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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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ZmY4MDgwODE3MjlkMWVmZTAxNzI5ZDUwYjVjNTAwYmY%3D